区人大赴东屏街道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
包括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优里亚拉丁人、自治市外邦人、野蛮人、降服人、无城邦人(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8页)。
法律经济学的视域调整和视角转换,当然不是单独研究所能终结。这也就是科斯当年为经济学研究引入交易成本概念的方式。
五、界权原则的法律经济学重构 对科斯偏差的批判,意味着对基于科斯定理的法律经济学界权原则,作出修正和重构。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的方式,是首先从生产阶段中区分出交易阶段,从而将市场交易作为一个独立范畴纳入经济过程的考量范围,增添零交易成本假设。在市场这个安全区内,交易成本之外没有任何其他因素会阻碍资源处置效率的实现。[52]这意味着,市场、法治、宪政、民主都不是非此不可,沉默权、司法审查权和乃至私有产权都不是有益无害。轮回中永恒复归的不是生死而是利害。
[33]由于福利函数(1)揭示的是法律与市场共同影响,是对作为洛克世界和科斯世界结合体的洛克世界的效率描述,本文称之为洛克福利函数。本文希望补充强调的是,如果能够转换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科斯方法仍能提供有意的帮助,仍能建构起科斯本应但却没能提出的完整涵盖法律界权与市场交易的理论框架,仍能更为透彻地理解法律过程及其与市场经济的效率关系。[14]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及其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面对这些问题,国内学者们在基础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上基本采取了自救的方式,自行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其他研究对象获取一手信息资料。这一方法固有的科学性、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对于中国法学研究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操守的形成将构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13]例如,科斯在其诺贝尔经济学奖主题发言中批评当时美国的经济学《研究的是经济学家脑子里而非地球上的制度》(what is studied is a system which lives in the minds of economists but not on earth ),参见Ronald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收录于Essays on Economics and Economist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4, pp. 3-14。此外,我们还需对中国公共政策(包括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机构专业化和人力资本的有限发展程度进行客观评价,使实证研究提供的公共政策建议得以有的放矢。
既可以就某一个单一案例或具体法律制度设计展开分析,取得类似社会学的田野调查,[29]亦可就某一类事例采集较大数量的数据和分类的事实进行分析。关于从心理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法和经济学研究,可参见两位法和经济学家之间的对话:Richard Epstein&Oren Bar-Gill, Consumer Contracts: Behavioral Economics vs.Neoclassical Economics, NELLCO, 2007,available online at.. http://Isr. nellco. org/cgi/viewcontent. cgi?article =1095&context=nyu_lewp,最后查阅日期:2010年7月24日。
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规范性、解释性和应然性的研究。[43]参见池小娟、李芳:存疑不起诉的证据问题之实证研究,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艾佳慧:‘禁还是‘不禁,这是个问题—关于‘禁放令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因为,几乎就不存在非实证的法律经济学。
[63]上文提及的关于司法制度的计量分析文章全部基于研究者自行收集、标示和分类的数据。[20]法律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盖瑞·贝克(Gary Becker)对犯罪和刑罚进行的经典分析也运用了这一实证分析方法[21],美国最精英的法学院和经济系都有专职教授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在法律经济学的计量分析领域,这些假说一般是法律经济学的模型和理论。文章第二部分指出在中国运用计量和统计工具对法律数据进行研究面临的特殊挑战。
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或法律经济学经验研究所指向的研究路径并非一条,而是两类存在本质差别的研究类型。[28] 第二类法和经济实证研究也使用法律制度的具体事例,但并不一定关注被分析事例的样本代表性,不一定对数据和事实进行复杂的量化处理。
[6]参见史晋川:《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工具和价值追求的普适性为这种对话和沟通提供了可能性。
法律研究和学术论文自然比经济学的论文写作面临更大的地方性知识的挑战。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研究者之间的合作也能舒缓使用计量工具的难度,确保数据分析的准确性。本文主旨并不在于对具体文章进行微观的评论,而期望借助对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的提述,廓清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的两条不同路径,使未来的研究和评述更为规范和有的放矢。在这一路径上,我国的经济学家似乎比法学家先行一步。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制度缺陷是中国缺乏职业化程度较高的非政府信息提供实体。[17]William M. Landes, The Empirical Side of Law&Economic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70, No. 1,Centennial Tribute Essays (Winter, 2003). [18]参见洪永淼:计量经济学的地位、作用和局限,载《经济研究》2007年第5期。
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我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知识结构和在国际学术舞台上角色的变化对此有很大启发。
从包括数据在内的现有外部资源中创造性地提出问题并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创造性的分析,使得计量研究同样具有开创性。[68] 与此同时,外国的制度安排为从事实证研究的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提供了全新的学术资源,产生了一流的学术研究成果。
面对世界上最大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市场,也就是美国的法律经济学界,中国法律研究学者如果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理论框架和工具对中国的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和解释,至少会大大增加中国学者进入这一市场、参与对话和交流的机会。这一研究方法的特征之一是看数据吃饭,研究题目的选择首先受制于可供分析用的数据是否存在和其内容,研究题目基本随数据走。
在进行案例研究时,研究者对一个或多个实例进行微观分析,但并不一定把相关信息转换成数据。[25]例如,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69]Mark J. Ramseyer著述颇丰,这方面的代表作有Universal Health Insurance andthe Effect of Cost Containment on Mortality Rates : Strokes and Heart Attacks in Japan,6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309(2009),(co-author with Eric B. Rasmussen,Measuring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Judging in Japan(University ofChicago Press 2003) , Talent Matters, Judicial Productivity and Speed in Japan(未发表草稿),载http://papers. ssm. com/sol3/papers. cfm? abstract-id =1548672。[47]但若对于这一现象不保持足够的警惕,我们在对美国学术成果的借鉴过程中,很可能会误解这一问题在整个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妨碍我们将目光投向其他问题领域。
在法律经济学计量研究中,中国学者需要格外留意的另一个披露义务是向受众提供原始数据,以供检验。[64]参见哈佛大学法学院两位在国际法和行政法、法律解释领域极力推崇法律经济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学者对于计量研究的质疑, Jack Goldsmith, Adrian Vermeule,Empirical Methodology and Legal Scholarship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69, No. 1 (Winter, 2002),pp. 153-167。
美国优秀的法律经济学计量作品都会在文末指明数据与分析中存在的限制、问题和差距,并明确这些问题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但也不羞于说明这种不完美的研究可能作出的贡献。[42]这一路径的开放性还体现在专业化人力资本上较低的进入门槛上,使得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可以有效地参与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
例如,研究者自行收集信息并将相关信息转换成数据(通常称为coding)。从基层法院获得了第一手诉讼和审判材料和数据的研究者可能很难会对这些法院的法官素质或是办案方式提出尖锐的批评或是提出可能削弱这些法官利益和权限的公共政策。
[72]这样的研究获得的反响会更大,但也对学术储备和研究构建能力提出比较高的要求,但也许可以通过与美国一流的经济学家、法学家的合作来解决。[37]例如我国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70年代出现之初,明显违反了禁止承包农村土地的规定,参见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49页。这时,计量研究者必须面对一个悖论:测试对象越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研究的风险和成本就越大,而研究风险和成本较小的题目又可能比较缺乏足够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由天则经济研究所主持,张曙光及其合作者主编的《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自1993年就开始收集和出版涉及中国法律制度的案例研究。
而经济学,特别是计量经济学本身的高度技术化、数学化则进一步加大了这一研究的进入成本。正如开篇所提,在这一领域内谈及实证似乎有同义反复之嫌。
[9] 对我国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进行评述并非没有先例,[10]但笔者认为,抽象而概括地指出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不足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充实这一领域的研究,其他学者对中国法律交叉学科实证研究的评述也涉及法律经济学定量研究。此外,经济学家黄少安和史晋川在2003年发起的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每年举行一届,荟萃了我国法律经济学领域的很多研究成果,包括实例研究和计量研究方面的成果。
[61]参见王全宝:统计局官员称统计造假现象严重GDP政绩化,载《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6月9日。因为学术活动的本质和独特生命力恰在于研究者观点和方法的不可预见性和多样性,学术界个人选择和研究方向的衍化也体现了哈耶克所称的自发秩序。